“经法院主持调解,叶某某等人自愿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27万余元。”随着法官的一锤定音,由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叶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告一段落,赔偿责任人将渔业资源损失费上缴国库后,将用于修复破坏的自然资源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非法捕捞用“地笼”。
年5月至12月及次年同期,曹某某等三人明知地笼网为太湖禁用捕捞工具,仍于年左右合谋至无锡市滨湖区某村庄附近太湖水域,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白虾、青虾等水产品共计斤左右,零售给从事水产销售的叶某某得款人民币16万余元;年下半年至年下半年间,张某某至太湖某水域,非法捕捞太湖白虾、青虾等水产品共计余斤并售予叶某某,得款人民币2万余元。
检察官介绍,“地笼”,也称地笼网,是一种传统捕捞工具,因孔眼细小,幼鱼幼虾进入后很难逃脱,是一种“斩尽杀绝”式的捕捞方式,对渔业资源的灭绝性破坏无法估量,对水生生态环境危害也很大。
经鉴定,上述非法捕捞造成太湖青虾、白虾、杂鱼等渔业资源损失,对太湖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接受咨询的专家建议涉案人员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金额1倍至3倍进行赔偿,赔偿款用于开展增殖放流,补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年12月,滨湖区检察院根据上级集中管辖规定,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详细阐明了非法捕捞犯罪的严重危害,促使被告真诚悔罪,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赔偿数额表示认可并全部缴纳。年11月21日,姑苏法院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认了该调解协议。
据悉,滨湖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近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情况进行常规核对时,确认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案的渔业资源损失费27万余元已完成入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建波
校对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