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均系从事客运班车服务,“精明”的三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闽浙间跨省以低买进高卖出的方式贩卖中华、黄金叶等品牌卷烟,从中赚取差价。近期,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三人提起公诉。经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卷烟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收购、销售,还是经营烟草制品,都必须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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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原标题:《利用客运班车倒买香烟,政和检察对这三人提起公诉!》